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三章 食品生产经营/第三节 网络食品经营第四十四条有效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自建网站首页、所在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主页面醒目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件等信息,或者属于法律规定不需要办理营业执照情形的信息。相关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清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