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取得自治区通信管理部门批准后三十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外注册登记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向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用户提供网络食品交易服务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其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实际运营机构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向自治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取得通信管理部门批准后三十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