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要求以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立专区或者专柜;

(二)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

(三)对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使用防尘遮盖、设置隔离设施、提供专用容器和取用工具、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包装材料;

(四)对由食品经营者重新分装的食品,在外包装上标明分装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分装日期等内容。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