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销售食品的,应当在自动售货设备的显著位置标明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信息,自动售货设备及其放置地点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及时清理。

利用电视购物销售食品的,应当以便于消费者识别的方式标明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件等信息。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