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销售散装酒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要求以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由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或者依法登记的食品小作坊生产并经检验合格;

(二)盛装容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粘贴标识,标识内容包括酒类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酒精度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