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三章 食品生产经营/第二节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第二十六条有效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进行包装,并附有标签或者说明书;包装、标签、说明书的显著位置,应当标明"食品用"字样。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