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对食品进货进行查验记录,其各分支机构应当建立总部配送食品台账,并在现场提供企业总部留存的食品供货商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件、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等资料。采用电子化管理的,应当保证其各分支机构的经营场所可以查询食品台账。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