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三章 食品生产经营/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二条有效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生产食品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生产许可资质的企业生产,并对委托生产的食品承担安全责任。受委托企业应当在获得食品生产许可的产品品种范围内接受委托,按照食品安全标准组织生产。委托生产的食品,其包装上应当增加标注受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联系方式等信息。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