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三章 食品生产经营/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一条有效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其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染色、毁形等措施予以销毁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置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二年。禁止以修改保质期或者调换包装等任何方式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