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价。
自治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配合开展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收集、汇总,并及时向卫生健康部门通报。
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发现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中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在整理汇总后逐级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