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三章 食品生产经营/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七条有效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应当依法取得生产经营许可或者登记,并按照核准的项目和范围依法生产经营。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件应当悬挂在生产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