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应当依法取得生产经营许可或者登记,并按照核准的项目和范围依法生产经营。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件应当悬挂在生产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