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十一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企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参与军民融合的科技创新活动,对军民融合科技合作项目、技术转移平台或者机构给予补助,加快军用、民用技术相互转移、转化。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