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企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参与军民融合的科技创新活动,对军民融合科技合作项目、技术转移平台或者机构给予补助,加快军用、民用技术相互转移、转化。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