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推动民营企业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开展产学研合作,支持科研人员为企业技术创新提供服务。

民营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在立项、贷款、奖励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业同等待遇。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