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建筑工程施工、道路与管线施工、城镇行道树施工和养护作业未采取相应防尘措施的,由旗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情节较重的,并处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