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氟化物超过排放总量和排放浓度限值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整治或者关闭。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