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已建化工、生物发酵等排放恶臭污染物的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达到国家标准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或者关闭。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