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标志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