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机动车污染防治第三十五条有效在用机动车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符合所在地执行的排放标准。在用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应当进行维修;经过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然不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应当强制报废。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