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不影响机动车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配合。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