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在用机动车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符合所在地执行的排放标准。

在用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应当进行维修;经过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然不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应当强制报废。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