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权利和义务,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和大气污染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