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工业污染防治第十四条有效加大区域产业布局调整,加快企业技术升级改造,推进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进城市建成区企业退出城区、进入工业园区。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计划,对位于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钢铁、石油、化工、有色金属、冶金、水泥、制药等高耗能、高排放企业限期完成搬迁或者改造。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