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主体功能区划、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大气污染传输扩散规律,划定自治区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统筹协调重点区域内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