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开凿新的取水井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拆除设施、恢复原状,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