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地下水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转供水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取水用途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