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转供水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取水用途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