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关闭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取水工程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