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地下水保护条例第十九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引黄工程和其他重要地表水水源工程及其设施建设,建立多种水源、闸坝联合调度机制,合理配置、高效利用外调水、本地水和再生水,减少地下水开采,改善水生态环境。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