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和管理,发挥湿地净化水质、修复水生态、补给涵养地下水的功能和作用。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泉域水资源保护和管理,明确保护范围,制定保护措施,发挥泉域水资源改善水生态环境的作用。

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