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地下水保护条例第二十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自备地下水取水工程关闭计划和方案,限期关闭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取水工程,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