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旅游业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划引领和产业引导第九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符合上一级旅游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海洋功能区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人文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旅游发展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者由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协商编制。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