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时,应当统筹考虑旅游业发展需要,协调旅游项目、旅游设施、服务要素与土地利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之间的关系。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在编制与旅游业发展相关的规划时,应当征求同级旅游主管部门意见。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