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旅游业促进条例/第四章 服务保障和监督管理第四十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对旅游市场和旅游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旅游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