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旅游业促进条例/第四章 服务保障和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安全工作,建立健全旅游安全工作责任制。旅游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旅游安全监管职责。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