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合理布局旅游交通路线,规划建设游客中转站、游客集散中心、景区连接线道路等旅游公共设施。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