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旅游业促进条例/第四章 服务保障和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合理布局旅游交通路线,规划建设游客中转站、游客集散中心、景区连接线道路等旅游公共设施。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