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旅游业促进条例/第四章 服务保障和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布局合理、指向清晰的旅游引导标识体系,规范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