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旅游业促进条例/第三章 政府扶持和市场促进第二十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旅游业发展,开发旅游项目,建设旅游基础设施,兴办旅游企业。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投资住宿业,引导创建精品酒店、文化主题酒店、度假酒店和绿色生态酒店等,满足市场多样化需求。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