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金融、保险机构开发符合旅游业特点的金融、保险产品和服务;鼓励担保、再担保机构为旅游经营者提供融资担保服务;鼓励设立旅游业发展投资基金,拓展旅游业投融资渠道。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