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使用建设用地自办或者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参与旅游经营活动。鼓励和扶持城乡居民利用住宅等依法从事民宿、农家乐等旅游经营。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