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旅游业促进条例/第三章 政府扶持和市场促进第二十九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使用建设用地自办或者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参与旅游经营活动。鼓励和扶持城乡居民利用住宅等依法从事民宿、农家乐等旅游经营。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