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旅游业促进条例/第三章 政府扶持和市场促进第二十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适度扩大旅游业用地供给,依法保障旅游重点项目和乡村旅游扶贫项目用地。鼓励依法利用荒地、荒滩、废沟、废塘、废旧仓库、厂房等开发旅游项目。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