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旅游规划编制、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旅游形象推广、旅游品牌创建奖补、旅游人才引进和培养、旅游特色纪念品开发。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