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家A级旅游景区、星级乡村旅游景区的保护和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景区内的土地、设施,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