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