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相关工作,督促公共建筑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定期进行房屋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