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辖区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房屋使用安全巡查,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二)协助、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危险房屋治理和应急处置;
(三)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纳入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协调处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举报、投诉;
(四)指导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建立日常安全巡查和报告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房屋使用安全日常巡查和报告制度,开展日常巡查工作,对巡查中发现的房屋使用安全问题及隐患,及时报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