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市)、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组织房屋使用安全检查,督促开展危险房屋巡查;

(二)组织、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进行危险房屋治理,并负责解危备案工作;

(三)组织编制房屋使用安全应急预案,做好房屋使用安全应急处置工作;

(四)依法查处房屋使用安全违法行为;

(五)宣传房屋使用安全和白蚁防治知识;

(六)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服务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