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有效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阻挠实施危险房屋应急处置措施的,由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