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拒绝或者拖延履行危险房屋治理责任的,由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