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县(市)、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向其备案的危险房屋鉴定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发出限期治理通知书,同时通报房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