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有效危险房屋在解除危险前,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设置明显的危险房屋标志,并采取措施防止他人进入。危险房屋危及公共安全的,县(市)、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告,并划定警示区域,设置明显的危险房屋标志。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