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是危险房屋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及时采取治理措施,危险房屋相邻权利人应当依法提供便利。

因他人施工、堆放、撞击或者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房屋险情的,由造成房屋险情的责任人承担治理责任。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